中介公司无资质 购房环节有阻碍

时间:2020-07-08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7日,消费者薛先生投诉称,自己于2016年9月,通过酒泉新太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18万元。合同约定由该中介公司提供商品房房屋预售登记证,消费者凭此证办理房屋公积金贷款。结果中介公司无法提供,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消费者要求退还18万元房款。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投诉至酒泉市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登记证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推销房屋并签订买卖合同是不合法的。经多次协商调解,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退回购房款共计18万元。

  

      【案列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中介公司明知无法取得预售登记证的情况下,依然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由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消费者凭此证办理房屋公积金贷款,但合同履行期间中介公司无法按约提供商品房预售登记证,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而且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等规定,本案中消费者不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还有权主张房产经纪公司向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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