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省市场监管局韩永生局长解读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放部分食品生

时间:2019-08-14 来源: 作者:

近日,我局发布公告下放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现我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下放部分许可权限的背景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号)要求,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逐步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第61项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食品外的其他食品类别,下放至市、县级监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在前期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下放部分食品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至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下放部分许可权限的依据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二)省政府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相关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号)第61项规定。

(三)下放和保留许可权限的食品类别的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特殊食品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秘〔2015〕531号)目前我局行使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其他食品类别”有:乳制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部分许可权限下放后有哪些变化和影响

自2019年6月1日起,乳制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工作由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实施,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工作仍然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实施。2019年6月1日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同时涉及省、市两级许可管理权限的,仍按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秘〔2015〕531号)中有关“一企一证”的规定执行。

对企业来说,下放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可以方便企业就近办事,为企业节约大量人力、时间、资金成本,将充分激发企业的活力,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食品许可工作的措施

为确保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下发了《关于做好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19〕272号)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承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服务意识和底线思维:一是要对许可管理权限下放带来的工作内容变化和工作量增加,要认真研究、提前谋划、做足准备,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人员、审查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及时到位,保证许可工作不断、秩序不乱。未经省局同意,不得擅自下放许可管理权限。二是要及时更新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类别、条件、程序、时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方便相对人办理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工作程序,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审查细则、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条件要求,组织开展许可审查,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许可条件,确保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下放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要求不放松、质量不降低。三是要加强人员培训,及时、准确掌握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建立健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现场核查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省局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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