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8-14 来源: 作者:

  

  皖市监特设〔2019〕4号

  

  

  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

  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发布,相关目录和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市市场监管局应根据《实施意见》做好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工作,并继续按省、市政府权力清单的规定做好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工作。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以下简称《考核规则》)已于2019年5月27日,以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4号公告名义公开发布施行。各市市场监管局应根据《实施意见》和《考核规则》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过渡、新旧证书换发等相关工作。

  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明确,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实施的相关措施已分别自2019年3月1日和6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措施,依据省市场监管局2019年第39号通告实施。各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第8号公告、省市场监管局第39号通告和《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019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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