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省职业病防治院: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94号)和《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卫职健发〔20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2021年8月至10月,省卫生健康委组织5个专家组,对全省83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发现机构在质量管理上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人员配置不足。部分机构存在人员配置满足不了相关要求,缺少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检医师、检测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仪器设备配置不到位。有的机构缺少肺功能仪、眼底镜、裂隙灯等必要的仪器设备,满足不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需要。
(三)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机构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管理制度、样品流转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不完善;部分机构未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无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无日常质量控制资料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质量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在职业健康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等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部分机构对相关标准不掌握,收集相关资料不全面,不能按规范要求设置必检项目,结论判断不准确,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不完整,实验室检测能力还存在差异等。
(五)数据报送不及时、不准确。部分机构不能按相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有的机构职业问诊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填写不全,有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识别不清,有的填写不认真,数据不准确,有的工种分类不清,发现疑似职业病不及时报送等。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认识不足。部分机构对推进数据报送系统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了我省的数据报送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一)督促整改落实,提升质量控制能力。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机构加强管理,根据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举一反三,认真落实整改,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控制的能力,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记录、有总结,确保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质量控制管理水平。
(二)强化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加强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严密组织参加省职业病防治院举办的专业技术培训。省职业病防治院,要根据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人员技术能力存在的薄弱环节,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查项目标准操作、结果判断、生物因素检测、报告书写等质量控制关键点等有针对性的开展提升技术能力培训,切实有效快速提高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提高信息报送质量,确保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信息报告的要求,加强信息报告的培训和指导,做好汇总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引导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尽早使用吉林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系统,按照省质量控制平台标准处理报送信息,根据省质量控制平台建设情况,适时实施信息处理自动化和直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据上报的日常管理和疑似职业病上报的专项管理,提升全省数据上报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做到应检尽检、应报尽报。
(四)严格备案管理,积极培育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各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备案工作相关规定,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跨市(州)执业时,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避免多次备案、层层备案,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设置备案条件和变相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国卫职健发〔2021〕39号)和《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吉卫联发〔2022〕6号),县区至少确定1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划目标要求。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结合本地区职业病危害防治需求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培育,有力推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序发展
(一)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违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履行职业健康信息报告义务、未按规定告知和报告疑似职业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且未按照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以及对数据造假,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错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
(二)规范执业行为,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检查机构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强化社会责任,规范执业行为。督导检查机构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诚实守信的信用原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督促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业务的机构,尽快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业务,承担社会职责。鼓励备案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少的机构,积极拓展检查执业范围。规范检查机构严格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绝不能超范围执业。指导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落实主体责任,严查违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法定职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接触情况,做到应检尽检、应检必检。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健康监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四)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检查质量考核。省职业病防治院要履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职责,严格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中心制定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质量考核工作,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年度检查质量考核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考核结果,督促相关检查机构对于质量考核不合格项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落实整改,对于连续2年质量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取消相应类别职业健康检查备案项目的资格。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机构进行停业整顿;对于拒不整改落实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实施处罚,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以保证和促进全省职业健康机构的有序发展。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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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sjkw.jl.gov.cn/zdzt/zyjk/202206/t20220614_8477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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