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知识35:“小油条”里犯大错,食品安全无小事

时间:2022-12-27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事情经过

  2021年9月某天,李老头在制作的油条中加入过量的明矾,被办案民警检查出油条中的铝含量为1920mg/kg,严重超出国家安全标准100mg/kg。当天李老头销售油条3公斤,共计销售得款40余元。

  宝坻检察院指控李老头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庭前,李老头和承办法官反复解释:“现在竞争激烈生意难做,加了一点泡打粉,就是为了让自家炸的油条更好看更好吃,咱老百姓真没想毒谁害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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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在所生产、销售的油条中添加含有严重超过标准限量的重金属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李老头在缴纳罚金后感慨道,“真是后悔,因为赚这几十块钱,不仅损失了几千块钱,还触犯了法律,让自己的人生有了污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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