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不予受理的投诉

时间:2024-01-23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有确切证据证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2.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被投诉方。

3.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

4.不能递交完整书面投诉信息,不能提供必要证据。

5.没有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

6.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7.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

8.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9.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或已通过其他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

10.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

11.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

12.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以上内容源自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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