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8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我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主体);本规定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
二、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三、可以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省国资委、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企业;
(二)在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可以在其本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四、省市场监管局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本应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部分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交由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登记机关承担,也可以登记本应当由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登记机关承担的部分市场主体。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工作由设区市以上登记机关负责。
六、各市、县(区)登记机关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登记本辖区内除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具体分工由设区市登记机关决定,但设区市登记机关不得将股份有限公司交由其下级登记机关登记。
平潭综合实验区登记机关登记本辖区内除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工商局2017年1月3日印发的《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后,除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或经批准确需保留在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外,原在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将分期分批交由其属地登记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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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scjgj.fujian.gov.cn/zcjd/hygq/202309/t20230912_62551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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