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虚假食品标签?消费者需警惕的陷阱!

时间:2024-07-08 来源:食安内参编辑部 作者: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②成分或者配料表;③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⑧生产许可证编号;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接下来由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食安调研员来和您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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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因此,它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而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不能通过标签误导消费者,必须提供与食品实际情况相符的信息。

食品标签也需要包含一系列关键信息,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主对于某些特殊食品,如转基因食品,标签上必须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并且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中的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同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且不得有大于汉字的字体

而《食品安全法》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确保食品标签提供的信息足够充分和准确,以便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购买抉择。同时,这也有助于规范食品行业的市场秩序打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但是对于实施还需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积极配合和遵守。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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