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滑动变阻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时间:2019-08-14 来源: 作者:

嘉兴市嘉雁教学用品有限公司、自然人—胡国林于2015年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一种滑动变阻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5年6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520078553.9。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宣城市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等18项专利权,遂向宣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请求人提供了从被请求人处网购的“一种滑动变阻器”教学产品,收款凭证,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公证的被请求人淘宝网店销售产品保全证据,称:被请求人系以前在请求人公司负责采购和生产的管理人员,掌握公司产品和销售客户的全部资料,涉嫌侵犯了201520078553.9号专利的专利权,以低价销售疯狂抢夺公司的老客户市场。被请求人提供了答辩书,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并提交了现有技术证明文本ZL201430093819.8。

庭审现场

双方控辨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的唯一区别在于:涉案产品中的导柱为六边形结构,现有技术中的导柱为圆柱形结构。涉案产品采用六边形导柱,能够对精确调节电阻大小产生积极的作用,确保实验成功,而现有技术采用圆柱形导柱,会影响对电阻的精确调节,不能确保实验成功。因此,两者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对应特征不能构成等同。宣城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宣城市某公司滑动电阻器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要求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被请求人不再生产涉案产品,并对请求人进行补偿。

宣城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时,组织各县市区专利管理业务工作人员及部分社会人士到庭旁听、观摩培训,有效推进专利行政保护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自主创新氛围。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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