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 中消协专家详解消费合同 不可抗力等维权问题

时间:2020-07-08 来源: 作者:

         近期全国各地因疫情的发展,纷纷启动了一级响应,取消了外出旅游、人群聚集并限制了交通。对于消费者因此要求解除合同时能否主张经营者退还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等问题,中消协专家委员会邱宝昌律师作以下解答:

        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病毒肺炎是事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突发传染病,应该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因疫情爆发,消费者要求解除已经签订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的规定,消费者要将解除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经营者。

        三是不可抗力前提下解除合同,经营者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为: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费用;      2.如果合同开始履行后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经营者没有实际损失的,也应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费用;      3.鉴于因疫情突然爆发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经营者应及时通知其他经营者,解除已签订的合同,要求其他经营者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四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最终造成实际损失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应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协商合理分担最终实际损失,以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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