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临近保质期食品将设专区销售 发现超保质期未下架的将严处
台海网8月15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记者 李菁 通讯员 苏晓晖 王伟成) 日前,记者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泉州将通过1-2年的努力,使全市范围食品经营者形成规范的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模式,有效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置不当或者被回收后又通过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
临近保质期食品分架或设专区销售
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指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管理制度。
建立临近保质期销售管理制度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不包括免标示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的即售即食食品。
食品经营者在进货采购时,应在采购合同中增加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权利义务条款,明确约定食品临近保质期的时限、销售价格浮动区间与结算、销售策略、到期退货与销毁的处置措施及费用等相关事项。
食品经营者应在进货与销货环节认真做好台账记录,定期清理出临近保质期食品。对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分架销售或设置专区(专柜)销售,食品明码标价或设置价格折扣标准,或者采取捆绑销售等促销策略,专区或专柜特别标注“临近保质期食品”,醒目提示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同时,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对专区(专柜)内的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每日检查,及时下架未售出的到期食品。
对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指导其对临近保质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明显区分销售。
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改换包装销售
据悉,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退货记录制度。在经营中约定临近保质食品退货的,要进行记录,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退货日期和地点,退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退货者签章确认。退货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退回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应独立存放,并设置显著区分标识,不得将其作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退货过程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即时终止退货,就地封存,并按超保质期食品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指导食品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临近保质期限,具体标准为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30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为5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另外,保质期不足5天或者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超保质期下架食品应有“待处理专区”
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指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日常检查,定期清理库存,防止贮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要及时下架退市,专区独立临时集中存放,并有“待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明显标志标识。
超过保质期食品可以定期依照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集中销毁。自行销毁的,食品经营者应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食品,确保其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并建立销毁记录,留存记录销毁过程的图片资料。销毁记录及图片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毁记录应当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以及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
委托销毁的,食品经营者应委托取得相应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并签订委托合同,填写移交清单,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移交时间、接收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移交清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定期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退市与销毁情况,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未下架的,将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