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生产者可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田”连着“餐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每个人能否吃得安全、吃得放心。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制定,2018年个别条款历经了修正。
该法有何亮点?如何更好地实现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市政协委员、民建广州市委员会委员、《广东农垦》副主编付伟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提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求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这不仅能够减轻监管负担,更能够培育和增强农产品生产主体的诚信观念和责任意识,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质量监管护航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修订后的质量安全法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回应社会关切,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
“当前,现代农业领域创新创业蓬勃开展,农产品电商、预制菜等新产业新业态层出不穷。”付伟对记者表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及时跟进,根据新情况新模式补齐短板。
“以正处在风口上的预制菜产业为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预制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保证,但目前还存在生产环节质量标准相对缺失的问题。”付伟说,修订案提出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同时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等,有利于护航预制菜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新法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提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求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更好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承诺达标合格证既包含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也包含生产者的具体信息,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各类主体据此可说清楚所经营农产品的来源。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举措,此次修订将其上升为法定制度,付伟说,这说明该制度通过6年试行已经逐步成熟且行之有效。相比由监管部门检测合格后再颁证,这种农产品生产主体自行承诺出证示证的制度创新,不仅能够减轻监管负担,更能够培育和增强农产品生产主体的诚信观念和责任意识,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他认为,对于农业这一超长链条、多风险点产业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在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小农户延伸,还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创新监管模式,实现第一时间、全息视角监管。同时,对承诺达标但实际没有达标的生产主体,要在处罚时考虑失信情节,适度提高违法成本。
追溯体系重复建设问题亟需解决
近期,某地对销售问题农产品的小商贩的行政处罚引发了争议,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同时,该法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处罚也相对较轻。
如何看待处罚的一轻一重?付伟认为:“可直接食用的农产品,其实也是食品。因此,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相衔接,统一执法标准,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他说,相对于食品行业主体基本上是从事精深加工的食品企业,农产品生产主体差异较大,有企业,也有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小农户,尤其是小农户实力较弱,在处罚标准上对他们不能搞“一刀切”。
那么如何引导企业和农户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该法规定,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付伟建议,要加强投入品管理,关键在于把环保农业投入品的成本降下来,让生产主体真正用得起。广东近年来在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中,探索出在农业投入品购买环节实施IC卡直接折扣补贴等做法,值得推广。
此外,要完善追溯机制。在他看来,农产品质量监管单元条块分割、追溯体系重复建设问题仍然存在,要进一步理顺机制,将不同行政层级以及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力量真正整合起来,实现“一根链条、一个平台”追溯。(南方日报记者 吴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