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知识45:渭源县某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食品案

时间:2023-02-27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钊琨

渭源县某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食品案

按照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计划,2021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渭源县某百货商店销售的豆芽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年4月9日,兰州海关技术中心对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单(No:WY20210230)检验结论为: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因涉嫌犯罪,经局领导批准将该案于2021年4月21日移送渭源县公安局。渭源县公安局经审查不予处理并于2021年5月8日将该案退回我局。

查,抽检的豆芽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28从临洮南苑市场门口随机采购的,共购进10斤,购进价为1元/斤,销售价为1.5元/斤,购进时未索取购进票据。截至2021年4月12日,该批次豆芽已全部销售、食用,其中共销售了3斤(包括抽检的1.6斤),违法所得4.5元,其余的8.4斤因当事人家中正在建修房屋被工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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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豆芽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罚款: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3000元。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但豆芽生产经营者在利益驱使下,一直违规添加。

在近年来的食品抽检中,豆芽不合格率较高,对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存在隐患。为此,应该加大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检查,加大对市场中豆芽的抽检批次,防止不合格豆芽从市场流向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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