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知识44: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某公司被处罚

时间:2023-02-24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钊琨

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某公司被处罚

2021年4月27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该公司2021年生产的纯净水的《检测报告》、《自检报告》和销售记录,当事人现场也提供不出上述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完善各类台账。

2021年5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验收检查,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该公司最近生产的纯净水的送检报告、自检报告和销售记录,该公司现场也提供不出上述材料。经分管领导批准对该公司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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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该公司的行为已属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0元。

该公司生产销售某纯净水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该公司的行为已属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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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该公司是首次违法,没有主观故意,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事后积极购买检测试剂,准备自检,决定依法给予该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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