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知识5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时间:2023-03-14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钊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租赁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某小区车库加工鹌鹑蛋,并通过流动摊点对外销售。

徐某在生产、贮存、销售鹌鹑蛋的各个环节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食用该鹌鹑蛋的123人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中被害人周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检测,徐某生产、销售的熏鹌鹑蛋、无壳鹌鹑蛋、带壳鹌鹑蛋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检验结果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经流行病学调查、杭锦后旗医院采集粪便检验结论、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件调查和检验结论,认定此次事件为食用鹌鹑蛋引起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事件。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使123人引发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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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的行为造成1人轻伤二级,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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