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知识55: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

时间:2023-03-13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钊琨

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

2014年起,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封闭院落内,用购进的两套净水设备生产桶装饮用水(纯净水)并对外销售。2015年3月6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且所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经检测菌落总数超标,遂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此后,李某仍继续非法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因其中一套净水设备不带杀菌消毒功能,李某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工业甲醛对净水设备进行清洗杀菌。2017年3月4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与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李某经营的水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生产车间内提取1个甲醛溶液瓶。

鉴定,该甲醛溶液瓶内液体检出甲醛成分,含量为264350mg/L;该水厂水井内的原水未检出甲醛成分;抽检的两种桶装饮用水中甲醛含量分别为0.05mg/L和0.08mg/L。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按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即擅自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且在生产过程中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剂清洗净水设备造成桶装饮用水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

鉴于本案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对李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关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带您了解更多食安知识!

政讯通•食品安全综合资讯中心 政讯通•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