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知识59: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3-03-17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钊琨

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法院这样判

2012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指使他人从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购进工业明胶642.25吨,购进款共计1188.88万元。张某指使被告人李某等人在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设立销售点,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将购进的工业明胶销往黑龙江省、北京市等地,销售数量640.85吨,销售金额达1608.29万余元,违法所得达420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刘某张某处购买工业明胶6025公斤,将其中5970.23公斤工业明胶用于生产皮冻并销售,销售金额达63万余元。被告人高某等13人分别从李某等人处购买工业明胶用于制作皮冻并销售,销售金额从1.8万余元至53万余元不等。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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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608万余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刘某2人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有4名被告人销售金额达20万元以上,2名被告人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量大,且持续时间长,均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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