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知识95: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管理包括哪些要求?

时间:2023-05-19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钊琨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管理包括哪些要求?

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受到病原体污染,成为食源性疾患特别是肠道传染病的传播媒介。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自身体内携带病原体或处于患病期间,极可能通过污染食品进一步传播给消费者,造成食源性疾病流行,甚至酿成食源性疾病暴发。如,某次重要会议期间,一名厨师出现发烧、腹痛症状,仍坚持加工凉菜,致使参会的多数代表出现相似腹泻的症状,影响了会议进程。后经调查,厨师为携带伤寒杆菌的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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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状况引起的污染,降低、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健康管理要求包括:

新参加、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增加临时健康检查,检查健康后可继续在岗工作;

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俗语称的“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如肛门漏、膀胱漏)人员调离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五病”人员治愈后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健康后可重返工作岗位;

每日晨检:每天上岗前进行检查,发现有流涎、发热、腹泻或肛门漏、膀胱漏,以及皮肤化脓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咳嗽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建立、归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状况档案:包括健康证明复印件、“五病”调离人员和愈后记录、每日晨检记录等。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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