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职责

时间:2024-01-22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并督促鉴定人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9.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对下级消费者协会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10.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和消费理论研讨活动,根据消费者的意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性能、安全、卫生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测试、分析,并公布结果。

11.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行政措施的建议。

12.针对消费投诉的处理情况,不定期地发布消费警示信息、消费指导信息和消费投诉情况。

13.研究消费领域问题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组织和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

14.开展国际交往,参加国际性的、省市区域性的消费者组织的有关活动。

15.开展其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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