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常务理事会

时间:2024-01-22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讨论决定提交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会议议题,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3.审议理事的调整事宜,报理事会决定。

4.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因工作变动调换人选及时进行审议,报理事会决定。

5.审议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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