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公益性职责

时间:2024-01-31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协助、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时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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