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时间:2024-06-04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部署要求,全省市场监管、教育行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4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开展现场检查。该学校与攀枝花市水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集体用餐配送合同》,约定由攀枝花市水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渊商贸)向该校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现场查看留样记录,发现该校留样记录与水渊商贸现场的留样记录不符,该校对部分菜品未进行留样。依据《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3月5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朝天区某小学食堂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校存放于食堂消毒柜内的部分餐盘表面残留有油渍、饭渍。经查,该校于2023年9月6日因消毒柜内部分餐盘未清洗干净、留有油渍被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查处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责任案

  2024年3月,该局执法人员开展学校大宗食材专项抽检,其中遂宁市船山区某幼儿园的大米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抽检批次大米由该幼儿园后勤管理人员从校门口游商处购买,未按规定向商家索取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3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开展检查,在该幼儿园库房发现5袋挂面,未见任何标签标识,也未见上述食品的相关进货信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上述挂面5袋,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且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2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正常提供餐饮服务,现场负责人刘某陪同检查。该校现场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月23日。该校无法提供其它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75/2024/5/30/6771214cc6614deb9edec4dbbc33c43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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