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探索中药材在食品中的明确界限

时间:2024-06-25 来源:食安内参编辑部 作者:

食品安全一直都是大众很关注并且和我们生活也紧密相连的热点问题,而对于食品安全更多的还是对于生产经营者的规范要求和监督管理,全国食品安全法制宣传员将针对食品中的药物添加相关规定来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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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这一规定主要还是考虑到了传统饮食文化的特点,允许在食品中添加一些具有营养和保健功能的中药材。

对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如何界定,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物质目录。例如枸杞、红枣、当归等都属于这类物质,而且其安全性都是经过科学评估和验证的。对于某种物质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也会被从目录中移除,例如朱砂、雄黄等都被从目录中移除。

此规定既保障了食品的安全性,也兼顾了我们传统文化的特色,并且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食品的成分和来源,选择安全、健康的食品,保障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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