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销售食用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无需许可?看完这篇你就懂了!

时间:2024-06-27 来源:食安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日益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今天,法律作为维护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利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为我们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法治屏障。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的法制宣传员给您进行解读。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这意味着任何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企业或个人,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从而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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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也明确了例外情况。即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或个人,不需要取得许可。考虑到食用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的特殊性质,简化了相关流程,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

但是对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或个人,虽然不需要取得许可,但还是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确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掌握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以便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而在审批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还需要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才能获得许可。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监管部门将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严格监管,又充分考虑了市场的实际情况。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和安全,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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