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如何理解商家的“明知”

时间:2024-10-09 来源:食安内参编辑部 作者: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假一罚十”条款中,经营者的“明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根据司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认定为经营者的“明知”:

(1)销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食品;

比如某些含有非法添加物的食品,经营者若明知其违法仍进行销售,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更改食品生产日期的;

(3)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被责令停止经营仍然销售的;

这表明经营者无视监管要求,继续将不安全的食品推向市场,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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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处进货的;

经营者在进货时有义务审查供应商的资质,若从不合法的渠道进货,很难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这种行为也被视为“明知”。

(5)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

进货查验记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经营者不履行这一义务,就无法追溯食品的来源和质量情况,一旦出现问题,也可认定其“明知”可能存在风险而放任不管。

(6)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运输、储存食品的。

不合适的运输和储存条件可能导致食品变质、污染等问题,经营者对此负有责任,若违反相关要求,也会被认定为“明知”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无小事,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全面了解食品的生产、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的情况,而经营者则有责任确保所售食品的安全。通过这样的规定,可以促使经营者更加严格地管理食品供应链,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把控,减少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的可能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了解这些关于“明知”的认定情形,有助于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更好地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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