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修订婴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及广告规定

时间:2019-09-03 来源: 作者:

  2019年8月30日,新加坡食品局发布《2019年食品条例》第2号修正案,就所有婴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及广告做出规定,包括:

  1.标签及广告中不得出现的相关声明与表达,包括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将产品与母乳类比、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使用人乳化、母乳化字样等;

  2.产品包装标签必须明确标识的相关声明,包括母乳为婴儿的最理想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应在医生或保健医师指导下食用等;

  3.不含乳糖或低乳糖婴儿配方奶粉产品必须标识的内容,包括乳糖含量不超过10mg/100kcal、不含乳糖或低乳糖字样、标有乳糖含量的营养成分表及患半乳糖血症婴儿不宜食用字样等;

  4.允许在标签和广告中声明产品含有水解胶原蛋白或乳清蛋白。

  规定中婴儿配方奶粉特指作为人乳替代品、供不超过12个月的婴儿食用的奶粉。该修正案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default-document-library/circular---food-(amendment-no-2)-regulations-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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