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品 打折品 处理品 混肴视听拒三包

时间:2020-07-08 来源: 作者:
【咨询内容】消费者李女士来电咨询:她在商场购买了一双换季特价凉鞋,商场开具的小票上加盖上了“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字样。因为当时她很喜欢这双鞋子,所以对小票上的“不退不换”字样没有当场提出异议。但该鞋子穿了一周后,鞋面出现断裂,前往商场要求质保时被商家以小票中加盖了“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咨询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特价品、打折商品并非是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而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也就是业内俗称的“促销品”。商品出售时,商家只是对商品的价格打折让利,但商品的质量并不因为降价而损失,商家仍必须提供“三包”服务。但事先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为“处理品”的可免除“三包”服务。商家单方面在票据上加盖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不能成为商家逃避“三包”服务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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