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

时间:2019-08-14 来源: 作者:

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

为加强对民用“三表”的依法监管,不断提升民用“三表”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好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现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1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全省民用“三表”制造企业要严格按照《计量法》规定,做好产品出厂前检定,保证其计量性能合格。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应对在用的民用“三表”的产品信息以及安装、检定、轮换、是否超期使用等情况登记造册,

做好日常管理,并及时更换计量失准的民用“三表”。

二、把好新建住宅建筑安装民用“三表”质量关。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组织建设单位,开展好新建住宅建筑民用“三表”安装质量的验收,建设单位要确保新建住宅建筑安装使用的民用“三表”合格。

三、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民用“三表”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民用“三表”的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每年应对民用三表首检情况、轮换情况以及新建住宅建筑民用“三表”安装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检查对象的5%。

四、工作要求

(一)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要全面摸清在用民用“三表”的详细情况,认真填写《安徽省民用“三表”备案表》(附件1),于2019年6月25日前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于每年11月底前做好定期更新上报。

(二)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汇总上报在用民用“三表”情况,填写《安徽省民用“三表”汇总表》(附件2),于2019年6月底前报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于每年12月底前做好定期更新上报。

(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并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及时召集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进行座谈,加强计量法制宣传,督促其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其立即整改。

联系人及电话: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 董金文 63356152;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叶宋铃 62871261。

附件:1. 安徽省民用“三表”备案表

2. 安徽省民用“三表”汇总表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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