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8-14 来源: 作者: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委《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6号)要求,整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职责,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统一执法尺度,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在整合原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等相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施行。《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号令)及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为增强《办法》起草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2018年12月,针对《办法》修改建议和意见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了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并采纳吸收8条。按照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吸收、便于操作的原则,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形成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扣押、没收物品管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扣押没收物品处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执法、财务、纪律检查、法制等机构按各自职能负责。

(二)关于保管场所、人员要求的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保管仓库和仓库保管员的设置,要求建立台账、实行统一保管。

(三)关于入库、出库管理、账物管理等日常管理的规定。《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专用收据的使用及其存档、入库期限、账物分管、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物品保管、解除扣押后出库管理、派出机构扣押没收物品的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出入库的管理等要求。

(四)关于扣押、没收物品处理程序、处理原则的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扣押、没收物品一般处理程序。第七条规定了根据没收物品的不同性质和用途的处理原则。

(五)关于没收物品拍卖、销毁的规定。《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作了规定。

(六)关于扣押、没收物品禁止性行为、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规定。《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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