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案例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时间:2019-08-14 来源: 作者:

基本案情:2018年2月9日,黔东南州黄平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雷先生诉称其曾于2016年12月13日在该县新州镇某公司家电超市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价值5580元,安装于新房内。由于一直没有入住,雷先生直到2018年1月22日才发现热水器过滤器破裂漏水,导致整个卧室摆放的床、衣柜以及客厅地板等物件全部被水浸泡,损失高达12万元。消费者多次找到商家要求赔偿无果,遂拨打12315电话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辖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在执法人员耐心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组织消费者、商家、厂家三方多次调解的情况下,终于3月22日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商家正式向消费者道歉,二是由厂家赔偿雷先生家具、地板等损失共计8.7万元。

延伸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权的有力武器,《消费者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催生和强化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标志着我国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民主化迈出了一大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相关规定,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解决途径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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