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3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4-19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闽卫督函〔2022〕53号

  答复类别:A类

  禤达明代表:
《关于将我省育儿假由鼓励性规定调整为明确要求的建议》(第1634号)由我单位与省人社厅分别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我委启动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我委积极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学习借鉴兄弟省(区、市)的条例文本,结合我省实际,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卫健委、有关专家等的意见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其中将育儿假作为重要内容。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为推动《条例》准确有效实施,我委2022年4月3日就育儿假作如下解答:“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并及时将该解答在我委官网等媒体发布,且通知各市(县、区)卫健部门,帮助群众解疑释惑。
下一步,我委将配合省人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强《条例》执法,确保育儿假得到落实。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黄如欣
联 系 人:姜邦琳
联系电话:0591-87275165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fgwj/zxwj/202204/t20220418_58939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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