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知识19:小餐饮环境要保持整洁

时间:2022-11-16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案情简介】

  自2018年起,当事人于磐安县方前镇振兴街**号经营小吃店,其经营场所不足50平方米。2020年9月29日,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小吃店后厨地面、墙壁存在大量油污,厨房无纱门纱窗。经立案调查,最终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元。

【处理结果及法条分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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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小餐饮店未保持环境整洁与无防蚊、防蝇措施的违法行为。提供的证据有: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后厨卫生条件差的相关情况等事实; 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三.现场照片4张,反映执法人员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当事人违法行为证据充分。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典型意义及法律提醒】

  法律提醒:1.在浙江省,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面积小于规定面积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可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在浙江省,从事餐饮行业者应当保持其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经营场所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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