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知识54:某购物广场销售过期食品,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3-03-10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钊琨

某购物广场销售过期食品,法院这样判

2020年10月22日,张某在某广场购买馒头一袋,后发现,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20年10月20日,该食品为过期食品。

张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赔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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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

该商品出售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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