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2)

时间:2017-08-15 来源: 作者: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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