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示范单位建设工业类

时间:2019-12-23 来源: 作者:

  

  项目名称

  企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受理条件1.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2.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3.企业应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体系并有效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4.企业应在行业中拥有相对的技术优势及话语权,有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能力或经历,有主导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资历。5.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或产品的现行标准,采用或高于可比的同类产品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6.建成了能够满足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职能机构并拥有一支从事标准化管理和开展业务工作的人员队伍。办理流程

  企业自愿向所在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上报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上报的企业进行复核,汇总后报省质监局审批。办理时限

  2年建设期,期满验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办理材料

  河北省企业标准化示范单位申请表、河北省企业标准化示范单位计划任务书办理机构

  标准化处联系方式

  0311-6756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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