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示范单位建设农业类
项目名称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受理条件
1、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要与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等有关项目相结合。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优势,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2、示范区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林产品等的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营林造林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类型进行布局。
3、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视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重视农业标准化,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证。
示范区有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民积极参与。有一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相对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
示范区管理
1、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规划、立项,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示范区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和市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和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市县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2、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一协调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
3、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对所确定的示范区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地方财政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示范区建设的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示范区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示范区一经确定,由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按《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1)要求,向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报送实施方案。
5、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每年对示范工作进行一次总结,总结情况及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汇总后,于年底前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6、市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对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工作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对取得明显成果的,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已通过项目目标考核的示范区加强后续管理。
7、示范区工作不搞评比,不搞验收,不搞表彰,建设期满时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示范区进行项目目标考核。项目目标考核工作由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委托市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目标考核参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见附件2)执行。
办理流程
1、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送市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初审。
2、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报告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单位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等。
3、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批准实施。对于基本条件好,积极性高,有经费保证,经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列入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办理时限
示范区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材料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办理机构
标准化处
联系方式
0311-67568080
附件下载附件1:49a6ad2f0da037f54ffc59deea91871c.docx
附件2: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