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特征、种类及举报方式

时间:2019-08-14 来源: 作者: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常见非法集资的种类

  (一)预付费消费非法集资。企业以极高的优惠诱使消费者预存消费或预付款,集资后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兑现。

  提示:超过正常消费的预付款或者超过正常优惠幅度的预款都应警惕.

  (二)消费返现非法集资。打着“消费即投资”的旗号,以超过正常的价格销售商品,承诺在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返还购货款方式集资。

  提示:超过正常商品购买价格的消费就可能是集资的损失。

  (三)投资理财非法集资。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等以投资项目或发售理财产品名义,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或低风险,向公众吸收资金。提示: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发售理财产品行为属于违法。(四)原始股非法集资。以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上市”为噱头,向老百姓发售原始股吸收资金。提示:企业在新三板和其他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展示不能称为“上市”,其股权不能自由交易,挂牌企业不得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发售股票。(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私募基金公司公开对外宣传,向超过限额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提示: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对外宣传,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六)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养老机构以项目建设、预订床位、直接借贷等为由,向老年群体募集资金。提示: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前向养老机构缴纳任何资金都存在风险.(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假借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为名,将不特定公众吸收为社员,承诺固定回报,向所谓的“社员”吸收存款。提示:具备产业合作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向当地金融办申请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业务,“吸股不吸存,分红不分息”的原则,向内部社员吸收股金,供社员内部使用。

  三、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拨打全省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一“961555”。一经查实,将根据《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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