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知识37:山西文水一男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初,被告人梁志勇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及死因不明的牛后屠宰分割。11月8日晚,被告人梁志勇将上述牛肉共计649.45公斤送至石某某停放在胡兰镇东大街某超市的箱式冷藏车车厢内,准备销往外地时被查获。经检测,所查获的被告人梁志勇的649.45公斤牛肉磺胺类成分严重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志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梁志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万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关注政讯通·全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中心,带您了解更多食安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