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示范单位建设服务业

时间:2019-12-23 来源: 作者:

  

  项目名称

  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受理条件

  1.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重视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并对示范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

  2.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3.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拥有良好的发展潜力,示范单位的规模和基础条件满足示范项目实施的要求;

  4.申报单位具有实施服务标准的基础,承诺并明示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5.示范项目目标明确,措施到位,内容具体,符合经济转型升级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

  6.示范区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示范区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示范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50﹪。

  办理流程

  按照自愿原则,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性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等向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送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

  2年建设期,期满验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材料

  河北省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申请书

  办理机构

  标准化处

  联系方式

  0311-67568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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