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申诉裁决

时间:2019-12-23 来源: 作者:

  

  依据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2、《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五条。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上网方式进行质量申诉。  2、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二)、处理  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根据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负责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调解书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成,将及时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2、不处理:  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办理时限

  1、收到产品质量申诉后,在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3、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材料

  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中要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日期、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并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有购买协议或合同的须提供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

  办理机构

  产品监督处、稽查局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洪昌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联系电话: 0311—6756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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